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于6月23日至7月8日组织开展了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了4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现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各检查对象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我厅,并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切实引以为戒。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加强企业自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切实保障检测工作质量。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严格执法,认真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书面报送我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表
江西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存在问题 | 处理依据 | 处理意见 |
1 | 新余建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1.现有检测人员信息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不一致。 2.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不符合要求,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缺少相应专业检测能力参数。 3.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5.部分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试验环境不满足要求。 6.现场混凝土芯样、混凝土试块无样品唯一性标识。 | 1.《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8〕83号)第十九条。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3.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4.3条,第4.5.18条。 |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期限三个月。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和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由新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2 | 江西省水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1.个别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有关数据记录不正确。 2.试验室化学试剂与易燃化学品混合存放,存在安全隐患。 |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4.1条。 | 限期整改,期限一个月。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3 | 江西旭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1.现有检测人员信息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不一致。 2.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缺少相应专业检测能力参数。 3.个别检测报告不规范,试验数据记录不完整,数据指标计算不正确。 4.混凝土试件养护条件描述不正确。 5.易燃化学品与档案资料混合存放在档案室,存在安全隐患。 | 1.《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8〕83号)第十九条。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3.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4.1条。 | 限期整改,期限三个月。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4 | 江西省心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1.现有检测人员信息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不一致。 2.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缺少相应专业检测能力参数。 3.个别检测报告中使用的检测方法不正确。 4.质量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 5.部分检测报告签字审核不规范。 6.现场混凝土芯样、混凝土试块无样品唯一性标识。 | 1.《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8〕83号)第十九条。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 3.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5.18条。 | 限期整改,期限三个月。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原文链接:http://slt.jiangxi.gov.cn/art/2020/7/27/art_28230_2896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