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水利厅党委:
经查,洪余和同志在任安澜公司经理期间,单位存在大量购买并赠送烟酒、瓷器、有价证券,违规发放福利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个人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违规挂证领酬提供帮助、违规领取加班费和未休年假补贴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且主要发生在十八大以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其应对单位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洪余和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尚好,并主动退清了违纪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八十条、七十四条第一款、九十七条和《江西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给予洪余和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江西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
2017年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lt.jiangxi.gov.cn/art/2017/12/22/art_27265_890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