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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湖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制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规定“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2018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2018]62号)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二款“工作目标”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引导和推动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第二条“组织实施”第一款“实施范围”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包含地下矿、露天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包含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和重点使用单位、成品油与天然气长输管线管理或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包含生产、仓储、专店销售、专柜销售)、交通运输(包含公路建设、港口码头建设、航道建设、站场建设、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港口站场服务、驾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民用建筑、水利建设工程、高铁及民航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水利建设工程属于强制实施的范围,依法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条“组织实施”第五款“推行模式”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应当督促各级安监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大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需要。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以往,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管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7年9月4日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被取消后,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费用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往往由政府“财政”买单。另外,工伤保险局限于企业在职职工,建设工地的“农民工”群体无法得到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涵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外,还包括由于建筑施工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障范围更广泛,能够较好的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轻企业资金的压力和负担,同时能够有效化解风险,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的防控能力。

  (三)增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预防的保障功能。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第四条“事故预防”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实施意见》对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入社会化商业功能参与事故预防,为事故预防增加了一项保障功能。

  二、《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起草严格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

  三、《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正文共七条,并包括三个附件。正文主要内容:

  (一)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特点,推行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全面提高全省水利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两年内建立完善的安责险产品体系,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安责险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安责险工作。

  (四)保险方式

  1、保险内涵

  对湖南省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2、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第三者责任及其他费用部分和施工人员伤亡责任部分组成。

  3、费率确定

  明确了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确定依据。确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造价×基准费率×浮动费率。

  (五)参保及理赔

  1、参保规定

  对参保的相关要求、保费列支、保险期限等做出了规定。

  2、理赔程序

  (1)一般程序

  对包括第三者责任及其他费用部分和施工人员伤亡责任部分的一般理赔程序作了规定

  (2)特别规定

  对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较大以上事故或争议案件第一时间预付、医疗费用理赔不与工伤保险挂钩等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

  (3)赔付时限

  对简易赔案、常规赔案、重大赔案的赔付时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六)保障措施

  提供了水利厅成立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成立防灾防损办公室、建立安责险信息平台、建立双重考核机制等保障措施。

  (七)工作要求

  提出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加强协调配合等工作要求。

  

  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保费计算公式。

  附件2:索赔资料清单

  列明了各类型案件所需要的理赔资料。

  附件3: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对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安责险相关概念进行了释义。

  

  政策文件: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t.hunan.gov.cn/slt/xxgk/zcfg/zcjd/202004/t20200417_11957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