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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办水保〔202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医院、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作出承诺,并向当地县级水利部门报送承诺事项,按承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免于行政审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得对以上项目开展现场督查检查,疫情结束后,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项目库开展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向水利部门作出承诺,按承诺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先行复工复产或开工,疫情结束后半年之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各级水利部门不得拒绝生产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不得要求延后办理。

  三、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向水利部门报送材料。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网络和邮寄报送审批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四、各级水利部门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采用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避免人员接触。

  五、州(市)、县水利部门可根据《通知》和当地实际制定进一步便利化措施,积极推进生产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和开工。

  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arti?id=68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