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水利厅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53号)文件规定要求,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每季度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要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厅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处室、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各处室、各单位要积极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凡因工作失误或职责缺失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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