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许决[2020]27号
陕西省水利厅准予
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弃渣场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决定书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申请。4月3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会。5月29日收到陕西省水土保持与移民工作中心报送的技术性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准予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主要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安康至岚皋公路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的秦巴山区,线路北起月河口西侧两公里的忠诚村附近,自北向南途经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止于重庆境内北屏乡东侧。本项目工程等级为大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互通立交工程、公路管理服务等。该工程于2016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底建成,总工期109个月。
(一)项目变更前基本情况
安康至岚皋公路建设里程91.34公里。共设桥梁38468m/101座,涵洞42道,共设隧道39693m/34.5座(以双洞计,下同),布设互通式立交5处,连接线11.825km,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2处,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2处,超限检测站1处。施工便道84.40km,设置预制场34处,拌合站32处,施工营地48处。项目共布设弃渣场30座。工程总投资135.3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01.3亿元。
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以“陕水保监函〔2017〕94号”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据批复,该工程占地616.40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95.83公顷,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942.6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541万元。
(二)项目变更后的基本情况
1、一次变更后弃渣场情况
建设单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受地形和施工条件的限制,原设计的Q17(K32+000))弃渣场不能满足实际施工要求。2017年11月6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以“陕水保监函〔2017〕250号”对《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工程Q17(K32+000)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予以批复。据批复,弃渣场变更为31处,新增弃渣场1处,弃渣量为969.64万m3,防治责任范围为794.79公顷。水土保持总投资、独立费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维持不变。
2、二次变更后弃渣场情况
由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隧道与交叉区开挖土方不符合利用标准,弃渣量增加,需新增Q31弃渣场。2018年10月12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以“陕水保监函〔2018〕80号”,对《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新增Q31弃渣场)报告书》再次予以批复,弃渣场变更为32处,弃渣量由969.64万立方米变为982.64万立方米,工程占地面积为616.26公顷。防治责任范围为795.84公顷。水土保持总投资1.81亿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40.65万元。
3、本次弃渣场变更情况
2018年12月,因施工过程中,工程隧道开挖土方不符合回填利用标准,弃土量增大;同时,原设计部分弃渣场位置已被当地开发利用,因此弃渣场的数量和位置均发生变动。弃渣场数量由二次变更后的32座变为31处,总弃渣量由982.64万立方米变为952.92万立方米,弃渣场占地面积由119.90公顷变为110.39公顷。项目建设区占地由616.26公顷变为606.75公顷。
(三)项目区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秦巴山区,地貌类型主要为中高山、中山、低山和河谷阶地等地貌。属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秦巴山区重点治理区。
二、变更原因
该项目由于主体工程优化了施工方案,调整了原方案中的弃渣场数量和位置,由此引起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工程量等与原方案产生变化,原批复方案已不能指导项目后续水土保持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工程构成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变更后,弃渣场由原32处调整为31处。弃渣量由原982.64万方调整为952.92万方;占地面积由原119.9公顷调整为110.39公顷。工程总占地面积由原616.26公顷减少至606.75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95.84公顷。
3、变更后,弃渣场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重新进行了配置。主要措施包括:挡渣墙2608米,排水管2086米,M7.5浆砌石排水渠10876方,绿化覆土10.69万方,土地整治21.38公顷,穴状整地2372个,乔木2372株,种草22.58公顷,临时苫盖4.02公顷。
4、变更后,弃渣场部分水土保持总投资由4876.44万元增加至5850.1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由原4701.75万元增加至5361.1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由原56.07万元减少为45.1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由原118.62万元增加至443.8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40.65万元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按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该项目建设地点、位置、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按照规定向省水利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监理、验收等信息。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变更后的决定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标准和规范。
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接到方案许可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省、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各级水保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6月30日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保处 王 鹏
联系电话: 029—61835140 029-61835060
抄送: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安康市水利局,安康市水利执法支队,汉滨区水利局、区水保站,岚皋县水利局,陕西清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xzxk/202012/t20201228_21471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