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许决[2020]16号
陕西省水利厅准予
国道344杨凌过境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决定书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本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你局提出的关于国道344杨凌过境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该项目在原审批单位批复生效后,建设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意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准予国道344杨凌过境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的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仍按原审批单位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关于国道344杨凌过境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陕水保监函[2017]53号)内容实施。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据此决定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和保证措施,并按照此决定书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按照规定向省水利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报及实施情况报告。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监理、验收等信息。
(五)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省水利厅批准。
(六)依法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向省水利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降低占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性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补偿费由124.45万元调整为96.17万元。
三、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你局接到方案许可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至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并自觉接受各级水保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5月8日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保处 王 鹏
联系电话:029—61835140 029-61835060
抄送: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杨凌示范区水务局,杨凌区水利水保工作站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xzxk/202012/t20201228_2147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