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许决[2020]14号
陕西省水利厅准予
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决定书
旬邑县留石村煤矿:
本机关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申请。陕西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在西安组织召开了《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会,3月24日报送了技术性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准予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主要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旬邑县留石村煤矿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城关镇留石村,属中型建设生产类项目,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属中型矿山。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总投资为22516.6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35.20万元。工程于2017年5月开工,2019年12月完工,建设期32个月。
(一)项目变更前基本情况
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包括副斜井场区、场内道路、弃渣场、选煤场和风井改造区,占地面积共计2.82hm2。工程开挖土石方1.09万m³,回填土方0.71万m³,弃方总量0.38万m³。
2017年7月17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于以陕水保监函【2017】140号文作出《关于旬邑县留石村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据批复,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2hm2,其中建设区2.82hm2,直接影响区1.00hm2;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8.1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7.05万元。
(二)项目变更后的基本情况
项目组成包括副斜井场区、场内道路、原弃渣场、选煤场和风井改造区,占地面积共计3.02hm2。工程开挖土石方4.9万m³,回填土方0.15万m³,移除综合利用4.2万m3,弃方0.55万m³。
(三)项目区简况
留石村煤矿地处旬邑县中西部,区域地貌属黄土残塬沟壑区。项目区属子午岭—六盘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子午岭—黄龙山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变更原因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新增加了主要开采巷道掘进土石方开挖量2.79万m³,开挖填筑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超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范围,且堆渣侵入马栏河湿地保护红线。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精神,工程构成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变更后,工程占地由2.82hm2变为3.02hm2。防治责任范围3.02hm2。其中永久占地1.42 hm2,临时占地1.60 hm2。
3、将马栏河湿地保护红线内的4.20万m³临时堆渣全部清运,剩余弃方量0.55万m³。
4、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按照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优化配置,主要措施包括:浆砌石排水沟600m,浆砌石护坡100m,土地整治1.65hm2;栽植乔木50株,栽植灌木280株,人工种草1.40hm2;防尘网苫盖300m2,洒水降尘10台时。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符合规范化要求,同意变更后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采用原方案2.5元/m2标准,按变更后占地面积计算。方案估算水土保持总投资143.6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61.1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44万元,独立费用64.75万元,基本预备费7.7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55万元。
四、几点要求
(一)按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该项目建设地点、位置、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采用“边采边恢复”原则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按照规定向省水利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监理、验收等信息。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变更后的决定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标准和规范。
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接到方案许可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省、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各级水保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0日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保处 王 鹏
联系电话: 029—61835140 029-61835060
抄送: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咸阳市水利局、市水土保持工作站,旬邑县水利局、旬邑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xzxk/202012/t20201228_2147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