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藏财预〔2018〕274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8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1月15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藏财预〔2018〕274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8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9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是指水利厅系统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以实现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的一系列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藏财预〔2018〕274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93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88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89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90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91号)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五条组织管理和职责。厅财务处负责组织水利厅绩效工作开展,项目责任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1.具体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审核汇总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管理监控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等,撰写上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管理自评报告。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整理汇总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管理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4.落实绩效评价主管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责任部门职责
1.设定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2.实施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3.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管理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及其它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
4.按照预算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落实相关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时,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责任部门在申报财政预算时设定。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项目责任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向绩效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能申报规定的项目库管理,也不能获得资金审批部门资金审批。
第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责任部门设定。
第九条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的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绩效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
(一)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绩效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对于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取分级分档形式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当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不得超过预算数。
第三章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绩效跟踪管理是指预算绩效管理部门依据项目责任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监控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绩效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绩效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有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
(二)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三)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四)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相关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执行已取得的产出情况。
(七)项目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八)项目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九)项目是否停止或停滞。
(十)项目产出的预计情况。
(十一)项目绩效的预计情况。
(十二)项目远期预测情况。
第十七条绩效跟踪管理中发现绩效运行偏离绩效目标时,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说明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部门应定期编制绩效跟踪管理报告,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绩效跟踪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
(二)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情况。
(三)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情况。
(四)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判断。
(五)根据绩效运行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项目使用资金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部门(单位)履职相一致,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绩效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述。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资金情况和绩效目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内容以及立项依据、背景等内容;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组成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等;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评价工作简述。包括评价目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分析。包括绩效目标分析、绩效控制评价分析和产出及效果评价分析。绩效目标主要针对目标明确性、目标合理性和目标细化程度进行分析;绩效控制主要针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分析;项目产出及效果主要针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
(四)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总体评价结论和评分结果。
(五)问题建议。针对总体性的问题或重点问题进行描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原则上由项目责任部门于预算年度终了后按期对上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出具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绩效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责任部门可对项目时效的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厅财务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对部分预算项目绩效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再评价。
第二十七条部门整体支出自评报告由财务部门于年度终了后,按期对上年度部门预算整体支出开展自评并报绩效主管部门。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综合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等级。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中、差。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优;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良;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项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1个月内报送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予以表扬,并在申报以后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申报以后年度预算中予以调减,直至取消相关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依据本级预算绩效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制定,使用时可以参考自治区级绩效主管部门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水利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3.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体系参考模板
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体系参考模板
原文链接:http://slt.xizang.gov.cn/zwgk/tggz/202102/t20210204_125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