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水务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停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北京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京水务再〔2020〕75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自来水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停征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完善工作程序,落实纾困惠企相关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中小微企业。

  二、优化完善停征工作程序

  (一)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告知书》,由中小微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判定是否属于停征范围并向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提供《承诺函》,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根据承诺函并确定承诺企业不在大型企业名单范围内后,在核定水费时即刻停征污水处理费。

  (二)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微企业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市、区水务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弄虚作假的,追缴停征的污水处理费;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实施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三、优化完善退费工作程序

  对于应停征已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微企业向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提供《承诺函》,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立即开展退费工作,对不能及时提供票据的企业可采取先行办理退费工作后补充票据的便捷措施。对于已停征未退费的,原则上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退费工作。

  四、工作任务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织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停征工作,向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提供大型企业参考名单;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负责市管自备井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工作;

  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地热井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工作,负责汇总全市污水处理费停征工作情况;

  市自来水集团负责供水范围内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工作;

  海淀区水务局、朝阳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自备井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工作;

  各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停征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将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应停尽停,应退早退”,坚决杜绝变相审批问题。

  各区水务局,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自来水集团应该在告知书上明确咨询电话,并在每周一下午5点前将停征情况统计表以邮件形式报送至邮箱:paishuichu@swj.beijing.gov.cn。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告知书

  2.承诺函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告知书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要求,对在北京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纾困惠企相关政策,即日起本市污水处理费停征工作简化为承诺制。

  拟申请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停征范围,并向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提供《承诺函》,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根据承诺函后,停征污水处理费。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微企业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于弄虚作假的,追缴停征的污水处理费;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2

  承诺函

  

  就本企业相关情况作下列承诺:

  1.本企业在北京注册,供水类型为:

  □市政供水用户编号:

  □自备井水表编号:

  □地热井(地矿井)井号:

  2.本企业符合:(说明:行业属性只能选择下面16种行业中的一种,类型标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中选择一项)

  □属于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

  □属于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

  □属于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

  □属于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

  □属于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

  □属于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属于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属于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

  □属于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属于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属于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

  □属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或营业收入<120000万元。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为此,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所述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3.本企业申请停征的用水不含以下范围:居民用水、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供热用水、人防及绿化等物业用水。若本企业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我们也将及时向有关企业退还已收缴的污水处理费。

  4.上述所承诺的内容真实、可信,愿意承担因不实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补缴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承诺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swj.beijing.gov.cn/swdt/tzgg/202008/t20200821_1989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