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提升我省小型水库管护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破解公益性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难题,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管护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为抓手,探索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一致、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安全高效为原则,将全部或部分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管护业务推向市场,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专业队伍承担小型水库的管护,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理。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二)发展目标。自2021年起,以试点的方式启动“三化”管护工作,2021年年底,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数量达到30%。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三、购买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巡察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运行操作及日常管理等。
(二)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大代小”、区域集中管护等模式,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各地小型水库实行“三化”管护后,涉及小型水库监管工作的相关单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履行的监管职责不变。
四、管护服务主体及其职责
(一)管护服务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为市或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购买主体职责。对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服务工作负总责;制定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筹措资金,选择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承接主体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监督承接主体合同完成情况。
(三)管护服务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具备与从事工程运行管护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承接主体职责。接受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承担小型水库巡查职责,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大坝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发现工程异常、险情和违章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大坝日常养护和安全防护;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做好档案资料整编、存档、移交等工作;开展服务工作自检自评;在服务行政区域内设立管护服务项目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从事管护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与购买主体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经费保障
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水库租赁、发包产生的收益;受益区和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可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其他经费。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可优先安排实行购买管护服务的小型水库。
六、合同管理
购买主体应规范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服务考核办法与奖罚措施等内容;合同应明确库管员与管护服务承接主体各自职责。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购买服务期限不应低于一年,且不得在每年防汛期间变更承接主体(严重违反服务合同,有必要责令终止服务的承接主体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水行政部门备案。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严禁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履约监管。实施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履行不到位的承接主体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合同。
(二)加强业务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购买服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发现承接主体存在不履行管护服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加强经费监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列支出。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管护服务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其他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原文链接:http://slt.ln.gov.cn/zxpd/tzgg/202104/t20210422_4121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