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永平)记者日前从山西省水利厅获悉,由山西省水利厅起草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送审稿已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审议表决。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海河上游,境内地形复杂多样,山地、丘陵、谷地、平原交错分布,山地丘陵面积占80%以上。据调查,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0.8万平方公里左右,占全省总面积的69%,年入黄泥沙3.66亿吨。水土流失不仅蚕食耕地,更表现为严重降低土壤肥力,增加农业生产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效益。脆弱的生态系统使得山西生态环境抗干扰能力降低,水土流失、水质污染、石漠化、山地灾害等生态问题极易发生且难以恢复;同时,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不强,在开发建设中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随意开挖,破坏地表植被,随意乱倒乱弃,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十分严重。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公众广泛参与,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显著提高,山西省水土流失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步伐,迫切需要对《办法》中不适应新形势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正。
此次修正将结合实际,立足纠正“四不”(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不好操作)的修法原则,重点围绕《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变化,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行政审批、验收和承诺制程序优化,以及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和“互联网﹢监管”等内容进行反复雕琢,力求精准修改,为进一步增强《办法》对山西省水土保持事业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好前期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1年04月27日 第4831期 第三版(党建)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sldt/tbtj_358/zgslb_3067/202104/t20210427_95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