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近日出台《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获得“水平衡评价报告书”;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型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积极配合节水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并获得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居民节水意识;积极配合节水工作,无违反相关节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wzsy/mtjj/202104/t20210427_55858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