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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渣场补充)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 陕西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陕水许决[2021]7号

  陕 西 省 水 利 厅

  关于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

  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渣场补充)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郑区交通运输局:

  省水利厅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你局提出的关于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渣场补充)审批的申请。2020年12月29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渣场补充)报告书》技术审查会;2021年1月13日收到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审查后不予通过技术性审查的报告。经审查,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

  1、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建设单位已经由汉中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为南郑区交通运输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亦随之发生变更,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已对变更后的责任主体失去法律效力。

  2、南郑段工程施工阶段,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发生调整,引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弃渣量等与原水土保持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已不能指导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3、该项目渣量变化达到了方案变更要求,且渣场已经投入使用,属于补报性质的水土保持变更方案。《报告书》未按补报方案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未按变更方案要求和内容格式编写。

  4、建议建设单位按照变更方案的要求,重新编制《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补充有关支撑性文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国道244汉台至南郑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南郑段)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渣场补充)审批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1月27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治理处          王  鹏    

  联系电话:02961835140       02961835060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xzxk/202105/t20210506_2162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