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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准予陕煤府谷能源沙梁川煤电一体化2×660MW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07来源: 陕西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陕水许决[2020]41号

  陕西省水利厅准予

  陕煤府谷能源沙梁川煤电一体化2×660MW电厂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决定书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府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你公司关于陕煤府谷能源沙梁川煤电一体化2×660MW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该项目在原审批单位批复后,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建设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准予陕煤府谷能源沙梁川煤电一体化2×660MW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延续。主要意见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审批单位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关于陕煤府谷能源沙梁川煤电一体化2×660MW电厂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陕水保监函〔2018〕58号)继续有效。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陕水保监函〔2018〕58号批复文件落实好该项目水土保持各项要求和重点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该项目建设地点、位置、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按规定重新报批。

  五、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公司接到方案许可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至相关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并自觉接受各级水保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9月10日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治理处            王  鹏

  联系电话:029—61835140    029-61835060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xzxk/202105/t20210506_2162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