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标先进城市、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本市供水接入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水务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用水接入服务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3日
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用水接入服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标先进城市、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本市供水接入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政规〔2020〕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申请新装、扩容等城市供水接入服务。
二、主要措施
1. 明确工作环节。供水接入步骤包括:受理登记、现场勘察、供水方案答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行政审批、工程施工、验收挂表等,其中受理登记和验收挂表统称用水报装环节。
2. 精简报装材料。全面推行用水报装承诺制,实行供水接入工程报装申请“零材料”和“一表式”办理,用水单位只需提供《用水报装申请表》(附件1),对相关内容做出承诺即可申请,不再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合格证明、用水计划指标等材料。相关技术资料(如消防设计等图纸),可根据需要在设计、施工阶段由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复核。
3. 多渠道受理报装。一是“现场办”,用水单位可通过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供水单位实体营业厅办理用水报装业务;二是“网上办”,在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及供水单位门户网站上,主要供水单位均开放了报装申请入口,依托“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为用水单位节省时间,节省成本;三是“掌上办”,用户可使用“天津用水报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用水报装,并可进行信息查询、投诉举报,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4. 缩减报装时限。供水单位受理登记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验收挂表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工程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
5. 压缩小微项目整体接入时间。小微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和非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中管径DN40及以下且外线工程不大于200米的新装给水工程,在具备实施条件情况下,全市分阶段实现小微项目接入整体时间不大于9个工作日。市内六区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其他区要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水务部门应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评价监督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区水务局)
2. 完善配套政策。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责任单位:各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3. 做好回访服务。市、区水务局,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办理过供水接入服务单位开展回访工作,主动询问用水单位的服务体验,调整和改善各服务措施,争取各单位好评,不断提高我市供水营商环境水平。(责任单位:市、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4. 落实改革措施。各单位要针对《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2021〕1号)(附件2)等政策文件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推广宣传、流程衔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5. 清理违规收费。各供水单位应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54号)(见附件3)的具体要求,清理规范相关收费,不断减轻社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各区水务局应加强检查,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各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6. 加强信息公开。各供水单位应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府服务大厅、供水营业厅等渠道,全面公示用水报装申请要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费用标准、办理进度等信息。(责任单位:各供水单位)
7. 提升服务水平。各供水单位应加强宣传,设立客服专员制度,推动“掌上办、网上办”和预约上门服务,进一步压缩供水接入服务整体时间;推行办理用水报装业务“最多跑一次”,具备条件的实现“零审批、零上门、零收费”试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供水单位)
8. 加强事后管理。用水计划指标不再作为办理用水报装的前置条件,各供水单位在受理用水报装申请时,应同步告知用水单位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方式,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推送到市、区节水主管部门,纳入节水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
附件:1. 用水报装申请表
2.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
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2021〕1号)
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54号)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gkml/tzgg/202105/t20210510_5446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