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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1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水规字〔2016〕1号)将于2021年5月31日有效期满,为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需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主要内容

  (一)制订过程。我处1月5日启动了原裁量基准的评估工作,印发通知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2月至3月上旬,结合征求的意见建议,我处组织对原裁量基准中有关内容逐条进行了梳理、修订。3月11日至4月10日,我处在厅网站发布《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月26日,我处再次向各市水利(水务)局、有关处室和征求意见建议,并听取了部分执法骨干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处对文件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4月12日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制订依据。一是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厅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内容;二是《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三是山东省水利系统“不罚”清单有关内容。

  (三)把握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审议稿中裁量基准的所有内容严格依法制定,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一些意见建议,力争使裁量基准更接地气。三是坚持便于操作的原则。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需要,又充分兼顾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给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执行水利部、我厅有关文件精神。

  三、实施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jd/202105/t20210508_3596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