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取水许可是地下水超采治理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及时掌握地下水超采治理动态,才能科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避免对相关政策理解产生偏差,进一步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批有关要求,促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涉水营商环境,厅水资源管理处、厅行政许可处联合起草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28日,水资源管理处会同行政许可处组织省水文局、水科院、水发设计集团有关专家及部分市、县水利局同志召开座谈会,认真研究讨论。会后形成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草稿),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2021年1月中旬,由水资源管理处、行政许可处分别向12个涉及超采区的市水利部门和审批部门征求意见。至1月18日,各市水利、审批局均反馈了意见。除淄博、德州、聊城、潍坊、烟台、东营、济宁7个水利部门以及淄博、菏泽2个审批部门外,其他市水利、审批部门均无意见。共收到意见14条、采纳3条,重新修改完善5处,最后形成审议稿。
三、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要求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提出发通知的理由。强调取水许可是地下水超采治理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紧密结合地下水超采治理动态来进行,阐述开展许可前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部分重点强调取水许可审核程序。要求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审核建议后,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部分规定了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核原则。分别针对禁采区和一般超采区,提出审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针对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提出了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对加强取水许可审管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要求。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jd/202105/t20210520_3606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