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省小型水库管护水平,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效益充分发挥,2021年5月8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实施小型水库社会化专业化管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水库运行管护要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建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水利部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的《工作方案》中要求: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加快实施进度,2021年底前完成30%,2022年底前全面推开。财政部从2019年起每年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带动地方财政投入,推动小型水库日常管护的常态化。
我省现有水库1100余座,其中小型水库占比达90%以上,大多水库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设施严重老化,尤其是小型水库,管护力量薄弱,疏于日常维修养护,后天不良,以致积病成险,严重影响到工程安全和功能发挥,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工作,建全常态化管护机制,对于水利高质量发展、全省水安全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
2021年元月,通过调研全省小型水库管护现状和省内外相关文件制定情况,经几易其稿,形成《指导意见》初稿。2020年2-4月间,经多次集中研究和讨论,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区水利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指导意见》最终稿。《指导意见》经2021年4月30日第3次省水利厅务会议审定予以印发。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实施范围、重点任务、规范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社会化管护经费保障、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
1、到2021年底全省小型水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社会化专业化管护模式达到30%,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2、水利部统计全国各地创新水库小型管护模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占比60%以上。在全省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支持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管护。
3、目前全省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购买服务项目投资额普遍较小,适当放宽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条件。对承接购买服务单项标的超过50万元的工程维修管护企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相应的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购买服务期限不低于1年,避免汛期变更承接主体,确保运行维护的连续性。
4、小型水库管护向社会力量实行购买服务后,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
5、小型水库管护服务经费主要来源:1.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2.各级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受益区和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库工程设施资产租赁和经营收入、社会融资;5.按照规定应当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经费。各级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资金可优先安排实行购买管护服务的小型水库。小型水库运行维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6、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创新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社会化管护购买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zcjd/202105/t20210525_2176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