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以水环境质量为导向,推行差异化河湖巡查,近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广州市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意见》提出,以市、区、镇街、村居级河长湖长,河段长为巡查主体,对全市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小微水体进行七类巡查。
《意见》明确七类巡查内容
(一)垃圾类。水面是否有垃圾等漂浮物;河底是否有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堆放的建筑废弃物(砖渣、废土、砂石)。
(二)违章类。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等,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法施工、违法采砂、取土、排放黄泥水等行为,河湖两岸通道是否贯通。
(三)水质类。水体是否有颜色异常、黑臭、富营养化、底泥黑臭上翻、水生生物死亡;是否有外来入侵物种等。
(四)污染类。
一是工业污染。村级规模以上工业园企业是否有排放工业废污水;工业废渣是否随雨水流入河湖或市政管网。
二是农业污染。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非法养殖畜禽、鱼类;养殖场废水废物、鱼塘水、农贸市场是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河湖或市政管网。
三是“散乱”污染源。小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餐饮,农家乐等是否违法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废弃物是否倒入河湖或市政管网;是否有营业执照或其他必要证件。
(五)设施安全类。河长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标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污损、缺失等情况;管线是否规整有序。河湖的堤岸、栏杆、沿河道路等建筑及设施是否有损坏、缺失;有无河湖、溢洪道淤塞,堤岸、大坝损毁,堤防漫顶等安全隐患以及防汛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章施工,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等。
(六)排水设施类。排水管道设施是否出现破损或功能缺失导致污水排放、渗透、溢流;排水口(含雨水口、污水口、合流口)是否出现晴天溢流、雨天有异色水体流出等情况。
(七)其他类。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环境的问题。
根据河湖水环境预警情况实行差异化河湖巡查
(一)河湖巡查预警
河湖巡查预警分为通报预警、水质预警和问题预警,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同时触发多个预警条件的河湖,以最高预警级别预警。
一是通报预警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的河湖,次巡河周期立即启动红色预警。
二是水质预警
市河长办根据河湖水质监测数据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水质分类分级标准,发布各条河湖的预警情况,预警方式如下:
(1)水质评价为Ⅴ类的河湖,次月启动黄色预警;
(2)水质评价为劣Ⅴ类的河湖,次月启动橙色预警;
(3)水质评价为“黑臭”的河湖;次月启动红色预警。
三是问题预警
以河湖为单位,通过大数据分析方法,对河湖及其流域范围内的河湖问题、污染源、排水户及水质等数据进行学习分析,预测每条河湖的水环境质量风险,风险等级可分极高风险(疑似黑臭)、高风险(近似劣Ⅴ类水体)、中风险(近似Ⅴ类水体)。预测河湖为中风险的,启动黄色预警;预测河湖为高风险的,启动橙色预警;预测河湖为极高风险的,启动红色预警。
(二)巡查频次要求
市级河长不实行差异化巡查,巡河频次为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一是无预警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任意责任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
镇街级河长每月巡查任意责任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每旬巡查任意责任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
二是黄色预警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任意条段);
镇街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每条(段);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每旬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每条(段)。
三是橙色预警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任意条段);
镇街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3天次/每条(段);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每旬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3天次/每条(段)。
四是红色预警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每条(段);
镇街级河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5天次/每条(段);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每旬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5天次/每条(段)。
对于无预警的河湖,各级河长也要动态掌握情况,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并上报河湖问题。河长履职范围和内容要从河湖末端向污染源头延伸,从一河两岸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延伸。
《意见》规定各级河湖长做好巡查记录
河长在巡查河湖时,原则上应开启河长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上报河湖问题。
因信号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河长APP实时上传巡查记录,可使用河长APP提供的【草稿箱】功能留存巡查记录,待信号恢复后再上传记录,实现离线巡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以上操作的,可通过【巡河多样化】功能上传纸质巡查记录。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如何问题处理作出明确指引
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河长APP上报至区或镇街级河长办。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巡查发现倾倒垃圾等轻微、可自行组织处理的问题可在河长APP中勾选自行处理选项,并通知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它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通过河长APP上报至区或镇街级河长办,由区、镇街级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镇街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对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河长APP上报至区河长办,由区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区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并交办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处理,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上报市河长办协调解决,上报协调的事项,必须列明区级河长协调情况。
市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协调解决,由市级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跟进、督办。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巡查提出明确要求
原则上,河长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里程不少于1公里。
河长巡查一般由河长本人执行。河长确因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巡查河湖的,可委托河长助理落实巡查。河长助理应熟悉掌握责任河湖情况、河长巡查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处理等巡查要求;使用委托河长本人的账号登录河长APP,在线记录巡查情况、处理河湖问题;在巡查结束当天,向委托河长报告巡查情况。
可采用多样化巡河。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河长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开展巡查工作;河长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河湖问题、现场处理河湖违建、污染源等问题,视同巡河,可在河长APP中【巡河多样化】功能上报情况。
原文链接:http://slt.gd.gov.cn/dfss1/content/post_3346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