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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来源: 江西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水利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江西省水利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全省水利系统13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

  (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三)取水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围垦河道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 文件;

  (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七)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九)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十)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十二)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十三)在河道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 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13项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并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五、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水利窗口提供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二)在线办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通过“赣服通”办事服务栏上传申报。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可以通过快递等方式寄送。

  六、其他要求

  (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省水利系统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力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录清单、告知承诺书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核查。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结合事项特点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审批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江西政务服务网、单位门户网站、行政服务窗口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和解读,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原文链接:http://slt.jiangxi.gov.cn/art/2021/10/20/art_27439_369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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