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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7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鉴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含有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招标评标经认定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小(1)型及以上水源工程的枢纽工程,坝型为拱坝或最大坝高不低于30m的小(2)型水库工程的枢纽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单洞长度大于1km或隧洞总长超过2km渠系工程;

  (三)水文测报系统建设、水质实验室建设、应急巡测中心建设;

  (四)水库水雨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

  (五)含净化、消毒等设施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认定程序

  (一)招标投标由市级监管的项目

  由市级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是否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认定,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二)招标投标由区县监管的项目

  由区县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三)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项目

  招标人为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的,由招标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由市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由区县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衔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对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工作有序推进,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24日                

  (联系人:潘嵩元;联系电话:89079025)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tzl_250/zdxmjsljs/zcwj_24035/202111/t20211125_10030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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