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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4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省划定总体方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汇总编制“十四五”全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

  (三)组织实施

  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划定界线要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定原则和标准。划定成果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国土“一张图”实现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等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各地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划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等。省、市、县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划定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充分认识划定工作对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积极争取政府主导和高位推动,进一步明确分管责任人和牵头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按照目标节点要求扎实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划定工作进展情况作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对进度滞后、划定质量不满足要求地区的督导。水利部将把划定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安全运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地区将进行约谈或挂牌督办。

  (四)做好信息报送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1年7月底前,将“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包括待划定工程名录,报送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同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此后,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划定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并附销号工程名单;同时,要组织做好“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中有关工程划定信息的填报更新工作。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tzl_250/shzhfyjslaq/gzdt_24028/202111/t20211130_10050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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