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的统一安排布署,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总河湖长令(2021第1号)要求,榆林市河长办会同榆林市水利局编制完成了市级河长负责的无定河等七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统称《规划》)。该《规划》在充分征求市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征求省水利厅同意,于2021年12月2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了该《规划》,并将文件抄送省河长办、省水利厅,相应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各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对该《规划》的实施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同意《无定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榆溪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窟野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大理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秃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佳芦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芦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统称《规划》),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榆林市七条河流水域岸线和水生态空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重要依据,是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是规范涉河开发建设行为的主要依据。《规划》明确了分区问题清单、准入清单,进一步强化了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和行洪空间的管控与保护,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内其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岸线资源。
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有序推进《规划》实施。要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落实岸线功能区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禁开展不符合岸线功能分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依法依规清理整治不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切实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市河长办会同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沿河区县人民政府、河长及县级河长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夯实责任,切实加强岸线功能区的管控和保护,实现岸线资源优化配置、集约开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依法依规维护涉河水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区县、部门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要提供详实有据的调整事由,依法依规编制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tzl/qmtxhzzhhglms/gzdt/202201/t20220128_220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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