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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 有“法”可依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专访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孙运锋

发布时间:2022-03-05来源: 河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河南日报》(2022年02月28日 第03版)

  

  □谭勇吴越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厘清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节水工作职责,对节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形式、取用水户应当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特别明确,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4年9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作用。同时在节水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部分章节条款内容适用性、操作性、滞后性问题较为突出,已不适应新时期节水工作的需要。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完善节水制度顶层设计,解决我省节水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19年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坚持“立、废、改、释”结合,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条文内容作了全面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节水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细化实化了节水规划、用水管理、节水管理以及保障措施,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的节水责任,体现了节水的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管理、监督等相关要求,增强了法规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节水政策方针要求和我省省情水情,体现了河南特色,实现了修订的预定目标。

  2月27日,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孙运锋就《条例》相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条例》修订的背景和程序?

  孙运锋:我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403.5亿立方米,居全国第19位,人均水资源量381立方米,耕地亩均水资源量340立方米,分别约占全国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的1/5和1/4。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分布不匹配,尤其是豫中和豫北地区严重缺水。长期以来,河南很多地区深受缺水之困,水资源短缺已日益成为影响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制约因素。推动节约用水是应对我省水资源短缺、改善水环境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当前实施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是2004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自实施以来,对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提升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面临着新形势。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等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以及要在全面加强节水、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前提下,统筹加强需求和供给管理等一系列重要指示,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从法治层面推动落实。

  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将节约用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出台一系列制度规范,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行贯彻。

  三是我省节水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节水管理机制不健全、全社会节水意识薄弱、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现象并存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协调关系、解决矛盾。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水安全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全省用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2019年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20年列入河南省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1年列入立法审议项目。

  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坚持开门立法、依法立法,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修订草案建议稿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年底正式提交省司法厅,2021年2月6日提请省政府审议。同时,配合省司法厅完成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省内外调研、论证、协调、审查等规定程序。

  问:此次《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孙运锋: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坚持“立、废、改、释”结合,坚持守正创新。我们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参考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其他省份地方性节水法规、规章立法经验,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条文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不符合现行节水方针政策的,予以废除;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进行修订;条款不符合体例的,进行完善。《条例》修改后,充分体现节水优先原则。

  问: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孙运锋:首先是对名称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管理”二字,将名称修改为《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更加凸显了节约用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重新设计了法规框架,章目由原来的六章增加到八章,增加了“规划管控”和“水资源交易”两个章目。

  此外,对原章节条款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共修订了29条,删除了3条,保留了3条,增加了19条。修订后,条文数由35条增加到51条。

  问:《条例》出台有何重要意义?有哪些突出亮点?

  孙运锋:此次《条例》的出台,在我省节约用水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明确了节水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工作机制。第五条对有关部门的节约用水职责作了规定,促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规范了节水规划管控。《条例》专设“规划管控”一章,明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对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原则作了规定。

  完善了节水绩效考核机制。《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严格了用水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计划用水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用水计量和用水价格作了规定,通过经济杠杆来促进节水。

  细化了节水工作举措。《条例》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细化了节水措施。主体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公共供水企业定期对管网巡查制度。领域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对农业节水、城镇节水和工业节水作了规定。水源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鼓励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了规定。

  问:下一步,如何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孙运锋:今年3月1日起,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下一步,我们将紧紧把握《条例》的内容主旨,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普及,开展节水宣传系列活动,促进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特别是涉及用水户切身利益的条款,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解读。同时,将强化节水举措,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促进用水单位提高用水效率。

  《条例》出台后,河南省水利厅已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牵头负责,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节约用水 有“法”可依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专访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孙运锋


原文链接:http://slt.henan.gov.cn/2022/03-02/2407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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