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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出台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30来源: 江西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4月19日,新余市河长办印发《新余市河湖长制履职评价及述职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促进河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办法》共分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制度、建立河湖长制述职制度两个方面。

  在建立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制度方面,市级河湖长对县级河湖长的履职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各流域市级河湖长牵头组织,市河长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新余市河长办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结果报送市级河湖长,市级河湖长适时将评价结果通报给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包括河湖长履职情况、履职成效及公众满意度等主要内容。县级河湖长履职评价的结果纳入对县区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在建立河湖长制述职制度方面,承担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总河湖长应当每年向市级总河湖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可以采取集中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袁河、孔目江、仙女湖、袁惠渠、市城区五湖的县级河湖长应当每年就履职情况向责任水域的市级河湖长和县级总河湖长述职。袁河、孔目江、仙女湖、袁惠渠、市城区五湖的县级河湖长原则上应当在市级河湖长上半年和下半年开展巡河巡湖时述职。县级河湖长述职内容包括: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情况;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情况;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落实情况。对于县级河湖长履职不到位的,市级河湖长应当进行约谈或者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原文链接:http://slt.jiangxi.gov.cn/art/2022/4/22/art_27166_3932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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