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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御临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调整补充论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2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对重庆市御临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调整补充论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公示,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规划调整补充论证的态度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规划名称和概要

  (1)规划名称:重庆市御临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调整补充论证;

  (2)规划概要:规划范围包括御临河干流及大洪河、温塘河等2条支流,共涉及13座电站。本次调整补充重点对碑口水库配套电站进行论证。

  二、规划布局的环境合理性

  本次调整涉及的碑口水库配套电站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水库除部分灌溉引水外,其余拦水均全部下泄,约占径流量的99%,对河流水质等影响不明显,因此规划布局基本合理。

  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1)水环境减量化措施

  运营期加强库区周边及河流沿线村镇污染源排放控制,控制厂区及永久生活区污染源排放。在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上进行梯级电站联合调度,建立水质污染综合预警系统,设立在线水质常规监测断面与监测系统。各电站设置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确保闸坝或取水口下游河段不干涸,尽量降低对水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生态环境减量化措施

  科学确定水电站生态流量,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落实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推动水电站开展生态调度运行。设置禁捕区及禁渔期,加强渔政管理,定期开展栖息地保护及鱼类资源保护宣传。对减水河段进行生境改造与修复,在定点河段开展鱼类增殖放流。积极开展和完善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避免新增水土流失,强化流域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研究及规划,坚决制止库区、库周的森林资源滥砍乱伐,加强规划开发的监控力度,建立流域水电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生态监测。

  (3)环境风险减量化对策措施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电站应保持下泄足额生态流量,安装生态流量视频监控设备等措施,确保闸坝或取水口下游河段不干涸。建立流域水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体系,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

  全面贯彻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四、规划环评初步结论

  重庆市御临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调整补充论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社会经济价值巨大,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发建设中和建成后严格落实了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规划实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力为环境所承受,不会造成区域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不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流域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开发建设中和建成后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后,不会改变其功能。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优化调整后的御临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方案是可行的。

  五、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1)规划实施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2)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

  (3)联系人:曾老师

  (4)联系电话:023-89079137

  (5)电子邮箱:737835785@qq.com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评价机构: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9号

  (3)联系人:李工

  (4)联系电话:023-60946741

  (5)电子邮箱:381281663@qq.com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可在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或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查阅。

  八、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流域范围内及周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评价范围内任何关心该规划的公民、专家、政府职员等。

  九、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网络链接为http://slj.cq.gov.cn。若您对本规划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按照公众意见表的格式要求填写与本规划实施相关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规划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本次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内容)。

  十、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下载公众意见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等方式

  向规划实施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反映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tzl_250/slfpjncslsd/gzdt_24032/202204/t20220427_10663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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