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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办法全面提升水土保持专家库规范化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22-05-18来源: 辽宁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加强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家在贯彻水土保持法规政策、指导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强化水土保持行业监管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作用,近日,辽宁省水利厅出台了《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辽宁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对入库专家分类、入库条件及程序、专家库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着力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分类指导、放管结合”的水土保持专家库,探索面向全领域、全社会提供水土保持专家资源与技术服务。

  在入库专家分类上,《管理办法》将入库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生态建设、技经和承诺制4类,对应承担不同的技术咨询类型,为省内需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的各类主体快速、便捷地选取专家提供了可靠的服务保障平台。

  在入库专家条件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入库人员身份条件、入库后的从业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约束:一是禁止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入库。二是限定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的在职工作人员入库后,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三是对于在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土保持业绩突出者,放低了专家库准入门坎。通过上述要求,在避免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级事业单位中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作用。

  在专家库使用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必须从专家库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的情形: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需要水土保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且专家的选取过程和结果应接受监督。二是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或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需要专家签署意见的。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其他情形需要聘请水土保持专家,可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自行选取产生。

  在专家库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更新一次。对于专家履职情况,省水利厅将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评估。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专家做退库处理,对于专家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应用专家库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原文链接:http://slt.ln.gov.cn/zxpd/gzdt/202205/t20220517_4560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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