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海管〔2022〕9号
上海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滨海商务中心围填海项目用海转让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用海转让申请。滨海商务中心围填海项目(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1)市字不动产权第000448号)海域使用权由“上海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金山滨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余用海事项不变。
二、收到此批复后,应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金山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hyyw/20220614/48441c84d2e547a0b24b5841304612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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