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出台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间财政厅和水利厅多次协商相关细则的具体内容,但未正式成文。2021年,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以及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提出的进一步加强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与水文处、计财处商省财政厅农业处,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资金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附则五个部分。
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了水旱灾害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
2、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分为防汛和抗旱两个方面的具体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内支出缺口等与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3、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各市、县(区)水利部门的资金申请所需内容、申报流程,省水利厅及省财政厅的资金申请流程,分配原则以及下达时效、管理要求、支付原则等。
4、资金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主要对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并作出具体要求。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和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水利救灾资金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水利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水利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主要明确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7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端木向昱 联系电话:0591-87667513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07/t20220718_59556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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