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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水利厅于2022年4月20日印发了《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闽水规〔2022〕2号)。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水利工程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政治任务;我厅2017年印发的《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过有效期限,且近年来机构职能改革发生变化,水利部对水库、水闸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为保障水库水闸安全运行提升上限,我厅重新起草了2个规定。

  二、主要内容

  1.《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八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水库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大坝注册登记与安全鉴定。规定水库大坝应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并对鉴定时限作了要求;三是除险加固。规定经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或发现重大险情、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病险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必须釆取应急处理、限制运行、除险加固等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四是日常管护。规定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做好巡视检查、安全监测、雨水情测报、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五是调度运行。规定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六是应急管理。规定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水库大坝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七是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的监督、指导、考核,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八是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有效期10年等。

  2.《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八部分:一是总则。明确水闸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水闸注册登记。规定全省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主管部门或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水闸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闸;三是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按照定期鉴定、应急鉴定、单项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时组织所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水闸安全状况,并对鉴定时限作了要求;四是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定经鉴定确认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病险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行或者报废等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五是水闸日常管理与维护。规定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管护,做好水闸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度汛安全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六是水闸控制运用和应急管理。规定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所承担的任务和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七是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闸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的监督,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八是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有效期10年等。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宝亮;联系电话:0591-87663053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04/t20220427_5900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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