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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水利厅印发《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水规〔2022〕1号),现将《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水利部部署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近期水利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将我省农业取水管理不规范纳入取水行为整改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6年我省为落实取水许可分级管理制度,出台了《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于当时对农业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闽政〔2006〕39号文第五条明确“农业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另行规定”。目前我省农业取水尚未纳入许可管理。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指导全省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健全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许可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2006年出台的《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已对除农业取水外的其他取水情形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本文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内容,解决农业取水许可证由哪个层级发证的问题。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农业取水以属地化管理为主,采取分级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市的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的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按规定需进行取水许可申请的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

  (二)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的农业取水,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除农业取水外的其他取水情形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仍然按照省政府2006年出台的《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执行。

  (四)农业取水许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的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与原“取水许可”一致。“取水许可”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已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流程纳入线上审批办理。“农业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按已公布的“取水许可”办事指南执行。省级“取水许可”办事指南在福建省水利厅网站、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多渠道同源发布;市、县(市、区)办事指南按照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要求,在各自审批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04/t20220419_58947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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