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4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7年2月,省财政厅与原省移民开发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20号)。2017年10月,财政部又重新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并要求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及专员办备案。为搞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厅起草制定了《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条款解读
(一)办法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
(二)办法第二条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构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三)办法第三条明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应职责。
(四)办法第四条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支出范围。一是移民补助;二是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是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是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办法第五条明确水库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原则。办法规定了直补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分配依据,规定了项目资金中因素分配法和省级统筹的比例,规定了因素分配法中各因素权重比例,规定了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的分配方式。一是明确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直补资金,以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下达至各县(市、区);二是明确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70%采取因素法分配,30%由省级统筹安排。三是明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移民人数因素权重占55%,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占45%,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四是明确省级统筹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服务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至有关县(市、区)。五是明确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以经核定的小型水库库容总量为因素分配,资金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六)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测评估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办法中规定了省级和县级监测评估费用的提取比例上限。省级可在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合计不超过0.5%提取监测评估费用;县级可在所在县(市、区)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1%提取监测评估费用。
(七)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明确后期扶持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
(八)办法第十条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核算取消县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十)办法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十一)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为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十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办法使用期限。此办法执行期限为一年。同时废止《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0号)。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005/t20200511_52631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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