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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4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水函〔2022〕165号)

发布时间:2022-07-22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李凯等代表:

  各位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红水河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的建议(第2022430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交由我厅分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主动作为,协同各方努力争取水利部出台水面光伏项目建设相关支持政策

  光伏发电是新兴产业,水面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范围,属禁止性行为,水利部专门印发文件要求严格管控。2021年9月,水利部珠江委发文要求我区对岩滩库区建设水面光伏项目进行整改。我厅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调研,征询市场意见,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草拟相关政策文件,加强与水利部主管司和珠江委沟通汇报,积极争取水利部政策支持。经过努力,2021年10月,水利部派出专家组对岩滩库区水面光伏项目进行了现场调研,同意将岩滩光伏一期项目已并网发电部分作为珠江流域光伏建设试点予以保留,并同步开展水质、水温、地质、水生物等相关监测,为制定水面光伏发电项目监管政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作出司法解释提供基础支撑。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动下,水利部于2022年5月20日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水利部指导意见的出台,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水面光伏建设明确了开发利用条件,为推动红水河风光水一体化基地水面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坚持法治思维,加快研究制定出台规范水面光伏项目建设审批许可的实施意见

  我厅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河湖管理,促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针对水面光伏项目建设面临的问题,着力从政策层面给予解决,于2022年3月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控制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2年5月形成了《关于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项目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并邀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光伏开发企业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收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的意见建议。水利部指导意见印发后,我厅及时组织学习研究,继续修订形成了《关于规范水库库汊光伏项目建设审查审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我区西江干流(包括红水河、黔江、浔江)、柳江干流、右江水利枢纽库区、跨界河流上下游10公里河段、国际边界河流河段等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为水利部珠江委。红水河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建设审批权限为水利部珠江委,为促进水面光伏项目的建设,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水面光伏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各位代表对自治区水利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jyta/t127930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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