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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1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8-28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责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7.《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水利事务中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事务中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排水事务中心、防御技术中心、水文总站、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17.《城市供水条例 》(供水事务中心)

  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供水事务中心)

  19.《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20.《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运管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计划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总站)

  2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

  2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

  25.《农田水利条例》(水利处、水利事务中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27.《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28.《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事务中心、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29.《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30.《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排水事务中心)

  31.《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运管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32.《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

  33.《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排水事务中心、防御技术中心、水文总站、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3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

  35.《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

  36.《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

  37.《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

  38.《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供水 事务中心 )

  39.《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排水事务中心)

  40.《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41.《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供水事务中心)

  42.《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43.《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运管处、防御处、堤防建设运行处)

  4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45.《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 》(水文总站)

  46.《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水资源处、计财处、供水事务中心)

  47.《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

  4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事务中心)

  49.《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

  50.《上海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二、项目清单

  (一) 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加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法律纳入系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 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水涉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把普法融入中心工作开展全过程

  在加强和创新水务、海洋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涉水涉海热点问题,形成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是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配合做好市法宣办、水利部、国家海洋局普法、执法案例编辑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期间,开展社会面的宪法法律宣传,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

  持续开展水务、海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世界海洋日等重要节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丰富内容,大力开展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五)加强水务、海洋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上海水务海洋”“上海防汛”和各行业、各区微信公众号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运用本市公益宣传阵地中的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手机客户端等开展水务、海洋普法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六)加强考核评估

  加强局系统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将普法工作纳入局系统工作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新进人员、执法人员。

  (二)涉水涉海执法相对人、许可申请用户和需要在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水务、海洋专业法的社会公众。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gsgg/20220817/3866fd8d0baa411884f285784d316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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