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实施《山东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加强山东省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部《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文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办法》。《办法》起草完成后,5月—6月,我厅先后两次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等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8条。我厅逐条研究、积极沟通对接,对其中9条建议予以采纳,7条经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份正式印发《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内容、程序及方式、问题认定、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正文内容分7章共计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任务,实施内容和坚持原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明确了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与保障、站网管理、监测管理、信息采集、情报预报、分析评价、资料管理和安全生产8个方面。
第三章“程序及方式”,明确了监督检查开展工作的主要环节(查、认、改、罚)和主要工作程序。通过飞检、检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同时充分利用水文监测业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督检查效能。明确了实行组长负责制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四章“问题认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组依据《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做好问题取证工作,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确认问题等。明确了监督检查项目和问题描述,共涉及91项问题,并依据问题性质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问题等级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根据问题分类分别明确检查对象、有关判定依据等。明确了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
第五章“问题整改”,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省水利厅按照“一单位一单”方式,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跟踪督促和整改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有关整改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追究对象、追究方式以及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
三、《办法》主要创新
《办法》充分考虑我省水文垂管和工作实际,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各类问题对应的检查对象。《办法》共包含91项监督检查问题,检查对象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10处,涉及水文机构的有89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组织领导、水文执法、测站设立、预报预警等内容;对水文机构的检查主要涉及业务管理等内容。相应地,考虑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问题数目不一致,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扣分分值,以便适用同种责任追究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标准。明确涉及水文机构职责的,由省水文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超出管理权限的,由省水文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省水利厅实施责任追究。涉及水行政管理职责的,省水利厅可直接或责成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是将“水文设施运行维护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监督检查。今年省水利厅首次作为采购主体开展“水文设施运行维护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为加强监管,将其纳入监督检查内容,设置问题等级为“一般”。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有关检查项目的问题等级。将水文审批管理问题等级由“一般”调整为“较重”,避免出现未经许可擅自建设、越权审批、违规批复等情形发生。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09/t20220902_4048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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