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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漳州市水利局发布 2022年度水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03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水利说理性执法,发挥以案释法促普法推执法的作用,近日,漳州市水利局发布水行政执法2起典型案例。

  一、漳州市某施工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淤泥案

  案情简介

  漳州市龙文区农林水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辖区河道管理保洁巡查人员汇报漳州市某施工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淤泥的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施工中将淤泥水抽排至梧店支渠河岸上,部分淤泥水流到河道中。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梧店支渠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淤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的相关规定,鉴于涉案公司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漳州市龙文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 罚款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案件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3. 行政处罚裁量 依据:《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的规定

  二、廖某某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土案

  案情简介

  漳州市龙海区水利局执法人员联合榜山镇河长办工作人员在九龙江西溪榜山镇梧浦村、长洲村河段巡查,发现廖某某擅自在九龙江西溪榜山梧浦与长洲交界点下游长洲段堤岸外滩地倾倒泥土,查处时,倾倒在滩地上的泥土呈不规则形状,分为小堆散堆在场地上,沿江总长133米、总宽31米。

  查处情况

  廖某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土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漳州市龙海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十七项的有关规定,漳州市龙海区水利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于2022年4月6日前改正,自行将倾倒在河道滩地上的泥土清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清除倾倒的泥土,并履行缴交罚款义务。该案已 结案。

  案件解析

  1.《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三)洗砂、制沙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2.《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2021年10月19日漳州市龙海区水利局公布的《漳州市龙海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龙水〔2021〕99号)第十七项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wzsy/dsdt/202208/t20220830_5983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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