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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缓缴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沪水务〔2022〕855号

  

  

  

  局属相关单位、相关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和《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2﹞2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我局就阶段性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细化了实施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期限自应缴纳之日起延长一个季度。缴纳义务人应在2023年1月1日至延长后的期限内到相应区税务局完成费额申报和缴纳手续。对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已出具且应缴纳之日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联系并确认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向其重新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期限自应缴纳之日起延长一个季度。缴纳义务人应在2023年1月1日至延长后的期限内到相应区税务局完成费额申报和缴纳手续。

  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与相应区税务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提醒缴纳义务人在延长后的期限内完成费额申报和缴纳手续。

  二、水资源费

  对于自取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水量对应的应缴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限缴日期延长一个季度。其中,原地下水费账单中的水资源费将进行拆分开具。由于存在实际取水量不是覆盖10-12月自然月起止日的,则以收到的账单周期为政策实施区间。相关缴纳义务人应在延长后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三、污水处理费

  对于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用水量对应的应缴污水处理费账单,限缴日期延长一个季度。由于存在抄表日可能不是每月1日的情况,若有账单周期不是10-12月自然月起止日的,则以收到的账单周期为政策实施区间。

  各供水企业应尽快完成营收系统相关功能的调整,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应在显著位置告知缴纳义务人该缓缴政策,并提醒缴纳义务人应在延长后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印发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wj/20221104/d83b3bc90dd449df8ade55697dda89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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