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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01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省水利厅起草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巡视整改要求。本次巡视整改要求我厅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水利工程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问题。

  (二)省发改委和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我省开展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工作,为更好落实“制度+科技”、“科技+监督”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特征和现行法律法规,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出台相应制度文件。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二)省住建厅经商省发改委出台《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对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两种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是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如有)、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是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10月已征求省发改委和10个设区市意见,龙岩市提出1条修改意见,省水利厅已采纳;其余单位均无意见。详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送审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附后)。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送审稿)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部门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省发改委

  无意见

  2

  福州市水利局

  无意见

  3

  厦门市水利局

  无意见

  4

  漳州市水利局

  无意见

  5

  泉州市水利局

  无意见

  6

  三明市水利局

  无意见

  7

  莆田市水利局

  无意见

  8

  南平市水利局

  无意见

  9

  龙岩市水利局

  建议增加: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MAC地址,硬件信息是否存在相同以政府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集的数据为准。

  已采纳

  10

  宁德市水利局

  无意见

  11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12/t20221201_6069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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