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我区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相关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项目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提供信息并上传填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辖区内的项目法人及时填报项目信息,指导督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由市场主体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息。
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四、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监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核,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到位和在岗时间,对未按规定到位和在岗的,项目法人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关键岗位人员除因严重疾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更换后的人员不应低于原投标承诺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5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gfxwj/t14106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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