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2〕1050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11月28日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安委会,市住建委安委会。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四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市水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安委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成员单位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市水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水务局安委会的监督、指导。
市水务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安委办”)设在市水务局设施运行管理处(安全监督处),承担市水务局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大力提升水务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四)按照“一计划、两报告”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完成年初工作计划要点和年中、年末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单位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上报、数据统计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七)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备案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管控危险源,消除事故隐患;
(九)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按照所承担的职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通报、约谈、警示、处罚;
(十一)完成市水务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局设施运行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市水务局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加水务安全事故调查,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起草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每季度向市水务局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局属相关单位、各区水务局和城投集团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负责安全生产考核;
(四)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定期分析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五)组织召开市水务局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审议市水务局安委办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等,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六)指导督促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
(七)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第六条 局建设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务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
(三)参加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四)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对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文明工地等评选的工作体系和检查内容,推动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第七条 局水利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等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三)指导、监督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水务行业自然灾害类事故的应急管理;
(三)承担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河长制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污水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将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三)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地表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局组织人事处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
(二)将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管理;
(二)协助指导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法规处工作职责
负责局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局综合规划处工作职责
负责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纳入水务有关规划。
第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局内处室及局属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局科技信息处(社会宣传处)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水务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及时沟通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水务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
第十六条 局水资源管理处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局海域海岛管理处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海洋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务海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承担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化建设;
(四)承担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非一级)“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工作;
(五)参加水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监督受监水务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策,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负责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五)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防范应对事故的措施对策,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负责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五)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六)监督供水行业危化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策,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
(三)负责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排水行业防范有限空间硫化氢中毒(排水设施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
(五)组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海塘、黄浦江中下游、苏州河堤防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制定事故防范的对策措施,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参加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
(二)组织开展黄浦江上游直管堤防设施、市管水利泵闸设施、自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市水文总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文工作安全监督管理;
(二)制定水文野外勘测、水环境监测工作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对策,负责自有监测(测量)车船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负责、指导监督水文工作相关危化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执法总队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河道、海塘、堤防(泵闸)、水文、采砂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向城市排水管网擅自排水、超标排水、损坏排水设施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取水、供(用)水、节水、深井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二)负责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自有执法车船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水务热线事务处理过程中有关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报告机制,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加强工作衔接,收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质检测实验室危化品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自用水质监测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组织地表水污染、供水水质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防御技术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系统网络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负责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协助指导处置局系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相关海洋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海洋测报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相关海洋调查、海洋观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自有监测(测量)车船等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约,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工作;
(二)负责城投内部涉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城投内部涉水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和设施运行安全;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属企业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所属企业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所属企业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供水、排水、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区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本区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本区水务安全生产突发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五)做好统筹规划,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区水务有关规划。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wj/20230105/1f5d8173ca424b2da4b78a2f35ad27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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