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修订版),征求了相关部门、领导、地市及市场主体等意见,现通过发改委同意、合法性审核和专题办公会,形成了送审稿,提请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我厅于2018年3月出台《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水〔2018〕35号),文件出台后,信用评价工作在全省水利市场逐渐覆盖和推广并将信用评价分积极应用于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运行四年多来,也存在总体统筹不够,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评价标准不够统一,部分条款不够完善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市场主体要求修订的呼声也比较强烈。同时修订办法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也是从严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是进一步对接市场。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同年11月,水利部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对不良行为分类并记录量化计分,实施分类惩戒、分类监管等作出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接水利部信用评价体系,对现行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我厅起草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11月份征求了10个设区市意见,共收到3个地市意见共13条,经专家讨论,其中:采纳7条,不采纳6条;12月份征求了厅领导、有关处室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已采纳(详见附件);12月7日,我厅召集质量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工程协会及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等21位代表座谈讨论,经充分沟通,均无意见;12月8日通过政法与审批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征得招投标主管部门发改委的同意;12月8日晚,分管厅长通过电话召集4个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形成送审稿。
三、修定依据
(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市场主体、评价遵循原则等对接修订,对信息报送日、计入分值起算日及评价有效期等明确界定,对在省内外发生不良信息的报送和评价扣分值等修订完善。
(一)该修订文件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两个部分。
(二)修订《办法》共十四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规定了评价主体、标准制定、动态评价、评价程序;对信用申报、申报主体、信用修复、修复程序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了规定;最后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限。
(三)修订《标准》共十五条。主要对评价加分和扣分的情形、标准以及信用分起算时间、评价有效期等进行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212/t20221229_60847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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