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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沪水务〔2023〕13号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办理行政审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市级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工作,其所属的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服务机构选择)

  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以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审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应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五条(服务机构条件)

  入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水务海洋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能力或其他承担行政审批评审所需要的资质;

  (二)具有相关业务经历,且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合同和委托协议签订)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与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合同》。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有评审需求,应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委托评审任务单,明确评审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评审需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单个评审项目的委托协议,并将委托评审任务单附后。

  第七条(回避原则)

  委托评审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承担或者参与某一行政审批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或者与项目单位、前期研究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行政审批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委托评审费用预算与支付)

  行政服务中心每年根据上年度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向财政申请委托评审费用预算。

  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委托协议、委托评审任务单按时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委托评审费用。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行政服务中心支付的委托评审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业务开展)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委托协议、委托评审任务单的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应当从市水务局相关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条(评审报告)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评审报告:

  (一)科学全面的概括项目情况、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

  (二)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

  (三)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业服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务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情况通报、解除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一)累计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违规泄漏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wj/20230118/38916c5fe034439dabebcf0bc1605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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