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出台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闽水规〔2023〕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对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二、主要内容
公告包含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审批范围、审批依据、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制备要求、办理程序、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以及联系方式等八方面内容。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三条规定的 5 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申请新增或延续乙级资质。
(二)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三)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省水利厅在颁发资质证书后三个月内,派出现场核查组,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四)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有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公告有效期为3年。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毅卿 联系电话:0591-87513442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303/t20230328_61392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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