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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2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规定:“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2019年1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的《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高耗水行业节水管理”。2021年12月通过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016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企业用水审计技术通则》(GB∕T33231-2016),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用水审计,并规定了企业用水审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2020年《水利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水节约〔2020〕154号),从严格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用水监控、强化用水单位节水管理等,对加强各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提出要求。2021年《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水节约〔2021〕263号)提出“在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且年超计划用水1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用水审计,对照用水定额指标和有关标准对用水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审核,开展水平衡测试,分析水量平衡关系和用水效率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措施挖掘节水潜力,引导用水单位水效达到定额标准。”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用水审计工作,政府实施主体是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对象为重点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计划用水户以及地方性法规确定的其他用水户,得到水利部充分肯定。从近年来节水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工业企业、高校等用水大户存在超计划用水情况,通过实施用水审计的方式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十分必要。

  二、制定用水审计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开展用水审计是加强重点用水户节水监督管理、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推动节水控水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19年《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均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或重点用水户用水监控有相关要求,特别是2021年《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对用水审计提出明确要求。山东是严重缺水地区,深入做好节水控水工作,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是破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大力规范和完善计划用水管理规定,节水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但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等用水大户的节水监督力度还不够强,有的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与当前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的要求不相适应。

  制定用水审计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是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动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用水户节水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完善节水工作促进机制、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的积极探索,对督促指导重点用水户摸清用水现状、实施节水改造、加强节水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水节约〔2021〕263号)印发后,省节水办及时了解水利部关于用水审计工作要求和省内外工作动态,在借鉴江苏省和省内淄博市做法的基础上,于2022年9月起草《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初稿,2022年10月征求厅有关处室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0日-28日,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12月上旬,征求节水管理有关专家、1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5家省级重点监控用水企业意见,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3月29日,省水利厅2023年第9次厅党组会议予以审议通过,4月4日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2号)。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体现了《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节水控水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对用水审计的内涵、范围、对象、方法、程序、审计结果应用等做出规定,共18条,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暂行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先行先试原则。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用水审计的专门办法,鉴于缺乏权威依据和成熟经验,决定采取省级先试、探索经验后在全省推广的思路,因此将用水审计工作办法拟定为暂行办法,适用主体为省水利厅,有效期2年,在此期间如国家出台用水审计工作规定,则对暂行办法进行相应修改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突出重点用水户。基于用水审计试行定位和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为确保用水审计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在征求各市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将用水审计范围确定为“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上年实际用水量(不含非常规水源)超过下达计划10%以上,或者主要产品单位用水量超过国家或山东省相关用水定额10%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用水审计对象重点选取高耗水工业企业。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国家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实行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目标管理的情况,经征求各市和专家意见,选取用水审计对象时考虑的实际用水量不包括非常规水利用量。为强化用水定额执行应用,将“主要产品单位用水量超过国家或山东省相关用水定额10%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一并纳入用水审计范围。

  三是组织实施程序规范。为保证用水审计规范有序开展,暂行办法规定,省水利厅每年制定用水审计工作计划,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用水审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及用水审计报告编写,按照《企业用水审计技术通则》(GB/T33231-2016)执行,现场调查测试等工作应符合刚刚修订的《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22)有关要求,用水审计单位应组织对用水审计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省水利厅审核用水审计报告、出具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通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送达用水审计对象并督促整改。

  四是明确激励约束措施。为提高用水审计权威性,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规定,“用水审计对象积极配合用水审计,按照用水审计结论积极改进用水工艺、实施节水改造,节水能力显著提升的,不再纳入审计年度及次年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范围,并在审计年度后两年内的节水载体及节水相关荣誉评选中优先考虑。”“用水审计对象拒不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用水审计结论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纳入当年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在审计年度及后两年内不得参与省水利厅组织的节水载体及节水相关荣誉评选,已经当选的取消命名。”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304/t20230417_429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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