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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6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省水利厅对以厅名义及厅牵头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厅牵头联合印发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商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同意。经2023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规定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起草处室(单位)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不适应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或者与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相抵触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水利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云南省水利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云南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水利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1.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6号 云府登169号公布)

  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 云府登679号公布)

  3.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 云府登719号公布)

  4.云南省小水电代燃料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0号 云府登1025号公布)

  5.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3号 云府登1136号公布)

  6.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5号 云府登1166号公布)

  7.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云水规〔2020〕1号)

  8.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云水规〔2021〕1号)

  9.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云水规〔2023〕1号)。

  

  附件2

  

  云南省水利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

  

  一、删除《云南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8号 云府登989号公布)第一条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和”。

  在第二条中增加“列入”,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列入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以下简称电气化县)的建设与管理”。

  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列入”,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电气化项目,是指列入电气化县建设实施的电源和供配电工程”。

  将第六条中的“国土、环境保护、林业”,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

  删除第三章、第四章中的第十条至第十九条。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实施方案”修改为:“经审批的电气化县建设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电气化项目法人或者法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第三十九条“林业、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对电气化项目的专项报告应当优先审批”。

  二、删除《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41号 云府登1368号公布)第五条中的“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可从农田水利、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安排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建设”。

  将第十条修改为:“水利科技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引导和鼓励工程业主、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对水利科技的投入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水利科技项目: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与绩效支出”。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关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按照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以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3

  

  云南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1.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云水政资〔2004〕85号,2011年《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2.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7号 云府登265号公布)

  

  相关解读: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html/2023/xingzhengguifanxingwenjian_1031/57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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