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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将于12月17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11-30来源: 本网作者:佚名

  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起草完成的《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23/T 2714-2020)地方标准发布,将于12月17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农村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

  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垃圾的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不应采用空气或纯氧助燃,处理温度不应超过200℃;污染物排放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产生的处理残渣与飞灰应采取密闭措施,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标准指出,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程序关闭系统。处理系统每年启动、停运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关闭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

  标准强调,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料情况、装置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标准要求,在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