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2019年12月2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陕西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水资源分布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人均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且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与需水要求极不匹配,水资源极为短缺。计划用水是实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根本举措,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实施计划用水,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尚,需要制定《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
《办法》以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为管理对象,以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为主线,《办法》共计二十八条。
《办法》对制定依据、管理对象、执行范围、各级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构成,对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时间、说明材料、下达计划用水的流程和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管理机关核定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原则、下达计划存在异议的处理、特殊取水情况计划的下达、优先满足或适当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对用水户管理、计量设施管理、用水记录台账管理以及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配合工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
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它用水大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其它用水大户是指年用水量1万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中的非居民用水户,是指除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用水之外的公共机构、经营服务业用水等。
办法第八条:现状用水水平指用水指标与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值的比较,用水指标比定额值大的,要致力于节水改造等措施;下年度用水需求=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值×预计生产量(用水人数),行业用水值有两个值的,新建用水户需采用先进值作为预测中使用的指标。
办法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中的“未达到”意思是该用水户单位产品或人均用水量数值大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值。
办法第二十条:“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并按期报送节水统计报表”中,“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是指用水户按照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本单位人均用水量或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大于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单位管网漏损率、用水器具是否漏失进行分析评价。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强化管网覆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此次将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纳为计划用水管理对象,使城市管网覆盖区内用水大户用水得到管理。在用水计划下达上,依据用水户基本情况以及近三年的生产经营和实际用水管理情况,以及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确定用水户年用水计划,使用水计划更符合用水户的用水现状。
二是突出奖优罚劣。《办法》提出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节水先进的用水户用水需求及适当核减节水设施落后、用水浪费严重的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情形,对超计划用水提出了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的处罚措施,并强调有条件地区可按月或双月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措施,使计划用水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三是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计划用水是开展节水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管理手段,通过严格用水定额,落实计划用水管理,能够进一步强化节水管理力度,规范用水户用水行为,为今后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