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对《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告期间收集到的信息反馈显示,共收到17条意见建议,对内容相同的意见归并,拟部分采纳1条,拟不采纳8条。《细则》提出,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细则》共七章36条,其中提出,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即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监管周期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若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细则》提出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高尔夫球场、水上娱乐、人工滑雪场等。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细则》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级阶梯价格确定。
分级水量将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原则上每3年对现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记者 廖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