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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获批准

发布时间:2024-03-30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7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打出“立法+专题询问”组合拳,经过近一年精心打磨出来的一部极具福州地方特色的法规。今后,福州市将形成以《条例》为治水总纲,以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十项涉水法规为基础的比较完备的治水法规体系,实现全域治水有法可依。

  这项立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传承弘扬“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齐抓共治”优良治水传统,以全域水体为治理对象,把系统观念贯穿到治水的全过程各方面,全面总结了福州市全要素、全流域、全过程治理的“七大治水行动”经验,对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将福州市实施3年的“河长制和湖长制”有关内容写入法规,明确每年3月14日为福州市“河长日”,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开展护河巡河、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水质异常的水体,各级河(湖)长应当增加巡查频次。《条例》还设立“林则徐治水奖”,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针对福州市台风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对地下公共空间内涝的防范。《条例》规定,地铁、隧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以及排涝设施巡查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定期对排水管道和排涝设施进行检测维修,采取防倒灌措施,防止电力、通信等管道漏水、渗水。上述地下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配置防汛物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人员进行演练。

  《条例》还设置了水文化建设专章,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桥、古渡口、古石刻、古码头、古航道等水上交通遗产和陂、塘、水闸、灌渠等农耕治水遗产以及水利遗产资源进行调查普查和认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实施“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齐抓共治”治水方略的成果展示场馆,传承弘扬“同饮闽江水,共保闽江清”的当代治水文化,营造护河爱水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新建、在建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建设中融入水文化元素,配建水文化、水利科普展示场所,发掘水利工程文化功能。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ztzl/lsfzhzz/mtjj_31141/202403/t20240328_6421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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